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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鉴别医患纠纷处理公信力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设立的区、市医学会的鉴定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业界多认为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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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本想通过诉讼来为自身的健康和逝去的生命寻求司法救济之时,有时却得到了更加令其绝望的结果,这种结果有时就是基于一份连形式上都存在严重瑕疵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而来。找律师网解释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明显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行为得不到认定,结论就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构成医疗事故的总比例不高,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占2/3以上;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次要和轻微责任占一半以上,四级医疗事故中,全部和主要责任的比例才有所上升。因此,在目前医患纠纷已经成了社会中重要矛盾之一,而患者在不信任医学会组织鉴定,却又不得不接受只能进行医学会鉴定的情况下,不管鉴定结论如何,都较难得到患者的满意和认可,有时也遭到医院的不满,有时鉴定结论甚至变成了激化矛盾的导火索,最终亵渎了医学科学的神圣,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这是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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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的鉴定机构是基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授权,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的权利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猫指医学会的组织结构和鉴定模式不符合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要求,且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医学会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外的其它鉴定的权利,如果由其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显然缺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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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和纠纷所涉医院、医生同属于医疗卫生行业,部分鉴定人长期从事本行业,鉴定时的潜意识里会站在本行业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决定如何处理医生,认定一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同行业的自我保护,而放弃公正,客观上存在行业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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