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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直升机怎么申请飞

直升机飞机申请飞行方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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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人飞机要先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这种审查需要很多方面的材料,飞如机主需要写明飞机的用途,机在哪里维修,安放在哪里,机主还要注明如何保障飞机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其次,民 航 总 局还要对机主进行问话,有无犯罪经历,并要求单位出具具体意见等。民 航 总 局审查合格同意后,飞机将取得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等,这就等于飞机得到国家的承认。每次飞行前,机主还要向空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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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申请方式:       按照我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规定》,直升机类飞机通常是每年申请一次常飞航线和空域,通常的做法是,用户每年把经常要飞的航线和空域一次性申请好。然后每天无论是否飞行都要发飞行计划,因为飞行计划是可以取消或延误的,这样每天都可以飞常飞航线和空域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直升机在常飞航线和空域内飞行,是比较方便的。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5、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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