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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继子女应当如何继承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彼此身份是否认可。在我国,有很多家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走向了破裂,或者因为各种意外失去了亲人,虽然身边的另一半不在了,但带孩子的一方却需要面对未来生活的种种不易,在感情的伤口慢慢愈合时,爱情也会不期而至。笔者认为,再婚家庭的结合最不容易相处的就是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关系,这里面继父母作为成年人,他们在做出再婚决定的同时,应该会爱屋及乌,由对再婚爱人的爱情而接受对方的子女,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和信义要求。而作为未成年继子女,由于心智还不太成熟,面对突然进入生活的陌生人,出于自身的保护需要,他们会产生本能的敌对情绪,这里面情况就略显复杂,应该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无根本性利害冲突,他们之间会有一个从敌对、缓和、认可和接受的过程,称呼也会从多样化逐渐趋向单一的叔叔阿姨或者爸爸妈妈。笔者认为,只要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继子女从心理上接受了对方的身份,就应该视为形成抚养关系,而无需拘泥于必须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或母亲”,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双方心理上不认同,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本案小李提供的手机短信、生活照片和证人证词能够证实他和被继承人之间身份认可,相处融洽。二、对继子女成长有无积极作用。现实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生活方式是多样的,有的是继子女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继父母仅对继子女进行物质抚养,即经常满足物质要求,赠予大额财物,但从来不关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是虽然天天生活在一起,但仅限于给口饭吃,平时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两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疾病,即使抚养时间再长,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相反,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上照顾,学习上关心,兴趣上发展,哪怕时间稍短一些,也应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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