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受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侵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实施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委托的税务机关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税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税务行政赔偿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的提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纳税人识别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事实经过;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理由、根据等。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2、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与处理对于符合赔偿请求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于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提交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3、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变更、驳回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
(七)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特别提醒: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