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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子女继承)

亲属不幸离世后,亲属名下的房产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快捷的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下。尽管现在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强制要求办理继承公证,但目前绝大多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人员来直接自己办理房产的继承,所以继承公证还是房产继承比较快捷的一种方式。下面仅以赵丙的父亲去世后,赵丙如何办理继承公证为例,讲述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案情简介:       赵丙兄妹二人,分别是赵丙、赵丁,父亲赵乙去世,爷爷赵甲、奶奶钱甲、母亲孙甲均健在。在赵先生父亲赵乙名下有一处不动产,系赵丙的父母赵乙、孙甲婚后购买。赵乙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赵丙一家商定,该房产由赵丙的继承。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配偶继承)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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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赵乙、孙甲婚后购买的房产应是赵乙、孙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是孙甲的财产,另一半是赵乙的遗产。赵乙的遗产应由赵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丙一家经过商议,决定赵乙的遗产由赵丙继承,因此其他的继承人应放弃继承。因此,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应放弃继承赵乙的遗产。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赵丙继承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与孙甲共有该房产;另一种情况是,孙甲将其在该房产中所占的产权份额以赠与或买卖的方式交于赵丙,该房产由赵丙所有。如赵丙已婚,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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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案例中,赵乙的在房产中所占的产权份额,应由其父亲赵甲、母亲钱甲、配偶孙甲、儿子赵丙、女儿赵丁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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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丙一家经过商议,决定赵乙的遗产由赵丙继承,因此其他的继承人应放弃继承。因此,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应放弃继承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       赵丙一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1.赵乙名下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证》+《房产证》);       2.赵乙的《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因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均可);      3.赵乙、孙甲的《结婚证》、《户口簿》;      4.赵甲、钱甲、孙甲、赵丙、赵丁的身份证;      5.赵甲、钱甲、赵乙、孙甲、赵丙、赵丁的《亲属关系证明》(这就是备受争议的“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很无奈的是,公证处在很多情况下确实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无法确定赵甲、钱甲、孙甲、赵丙、赵丁是否真的是赵乙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因此是否需要这个证明,要询问当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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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处,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四个人,要签《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继承赵乙名下房产中作为赵乙遗产的产权份额。这样,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才能由赵乙的儿子赵丙继承。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孙甲共有,则以上步骤已完成。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所有,则孙甲可将其在该房产的产权份额赠与或出售给赵丙,如此,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才能拥有该房产的完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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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赵丙持《公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赵乙名下的房产就成为赵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与孙甲共有)。当然,现在很多公证处可以代办此类过户手续,极大的方便当事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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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继承人本人都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看到有些人说继承可以委托办理,这是错误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公证是不允许委托的。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声明都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亲自做出,他人不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继承,但不能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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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联系公证处,提交相关材料,公证处将文书准备好后,所有人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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