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789今日阅读:23今日分享:31

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16

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历届的司法资格考题对每个考生来说,必须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须学会如何对试题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现将司法资格考题解题心得编辑如下,供广大考生学习和交流。
工具/原料

电脑,书籍

方法/步骤
1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

说法一: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现分析如下:《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等等。可见,诗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因此,该说法错误。

3

说法二:.“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现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因此,“天堂向左”是在甲网站被正式发表,而非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该说法错误。

4

说法三: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可见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说法正确。

5

说法四: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诗人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故丁网站转载该诗不一定会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并非一切转载必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说法错误。

注意事项

以上图片均来自互联网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