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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6

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历届的司法资格考题对每个考生来说,必须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须学会如何对试题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现将司法资格考题解题心得编辑如下,供广大考生学习和交流。
工具/原料

电脑,书籍

方法/步骤
1

周某从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

表述一: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赔偿。现分析如下:《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由此可见,该汽车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表述错误。

3

表述二: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赔偿 。现分析如下: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因该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李某,有权要求违反交通规则的买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表述错误。

4

表述三: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分析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试用买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方式,以试用买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侵权行为,同样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因此,该表述正确。

5

表述四:李某有权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侵权人。现分析如下: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周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危没有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表述错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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