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方法/步骤
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2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3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注意事项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