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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核名条件

一、企业名称核准基本要求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工具/原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注意事项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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