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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事项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二、当地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当地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身份证明。所有人是当地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当地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点领取)。(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所有人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八、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九、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执行。十、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当地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通告发布后,如国家、当地标准调整,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纳入产品目录的,其所有人可以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符合机动车标准,按照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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