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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

近年来,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和起算的问题是关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权利人胜诉权是否丧失且产生争议较多的一个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75条第二款对最长诉讼时效作了相关规定。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最长诉讼时效20年这个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又适用何种案件,在民间借贷实务中不同的法院或者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由于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同,适用的时候往往会得出的不同的结论。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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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情形都是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137条的规定可知,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还应该受到最长时效期间二十年的限制,即在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可以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适用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最长诉讼时效是用来限制普通诉讼时效的,所以最长诉讼时效本身并不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否则,最长诉讼时效设定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但是法律还是留有备手的,那就是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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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有关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确认标准上的争议就是某些法院把“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为“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而非“债权成立之日”,认为应从债权请求权可行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某些学者认为这种“请求权成立说”的起算标准符合传统的诉讼时效理论。所谓“请求权成立说”,是指普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成立时起算。“请求权成立说”历史悠久,罗马法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权之日起计算”。[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之后的请求权,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该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债权成立之日”未必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在民间借贷中债权的成立多从出具借条或者交付现金开始,而权利被侵害至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才会侵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我认为实践中认定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将“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为“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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