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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清单漏项如何处理

随着国家市场竞争体制的健全,招标成为公平竞争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进行相关的项目招标中,对于漏项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由于漏项也会导致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那么,对于招标清单漏项如何处理呢?
工具/原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宣贯辅导教材

方法/步骤
1

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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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同谈判中充分协商,明确双方责任,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一旦中标,则所调内容、费用即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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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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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相关约定的效力,尤其是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返追眠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如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无效。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虽然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该规范仅为国家标准,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即违反该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原则上,关于由投标人净亲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同时应当注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转移不得明显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在个案中对相关责任的分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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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的缺陷等,尤其是采取固定总价计价的项目,招标人为转嫁风险,不乏约定投标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招屈耍标工程量清单错漏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或中标签订合同后,则不得再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该约定客观上确实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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