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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十八)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法制是规范税务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基本规范,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三个部分。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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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i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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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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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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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出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出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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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者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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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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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应调节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注意事项
1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

2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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