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不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三维标志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果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商品又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往往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我国《商标法》第15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一旦商标合法注册,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会产生两个相互冲突的商标权,损害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而来的,而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而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等权益。如果擅自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图案或形状,或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文字,那么该商标一经使用即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因此不应获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