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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需要具备的九项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步骤/方法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具名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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