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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自然人的监护人?

民法中的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了更好的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里设立了监护制度。那么,怎样确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本文为大家介绍现行《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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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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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当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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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监护人是指无需通过其他途径和法律文件即可确定的监护人,通常所指的当然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即八周岁以下的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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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自出生之日起,父母即自动成为其当然监护人,在未经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下,即使父母婚姻处于离异状态也不能说一方不是监护人,双方任何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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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18周岁之后即为法律中的成年人,成年人不能适用当然监护人制度,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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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或者无法确立当然监护人时,比如父母死亡、患病或则丧失行为能力等,或者被监护人是不能辨认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适用当然监护人)时,方可以通过遗嘱监护的方式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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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通过遗嘱方式确定监护人的,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因为如果父母通过法定程序被撤销监护资格,其无权为被监护人通过遗嘱确定监护人;如果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在未经协商前也无法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监护人。

协商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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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监护人的确定同样需要无法确定当然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严格来说指的未成年人父母无法作为当然监护人时的情况,以及为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情况。协商监护包括事前协商与事后协商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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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协商指完全行为能力人与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情况,此种方式主要是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由何人承担监护人进行书面确认,此种方式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这一问题的一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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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协商是指在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之间协商由何方担任监护人,主要包括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个人或有关组织。事后协商首先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此外如果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时,还需要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法定顺序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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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护人无当然监护人,也无法通过遗嘱或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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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法定顺序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个人或组织。如是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时,需要经过该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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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监护人是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顺序为(1)配偶;(2)父母、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个人或组织,同样需要经过该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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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依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对由何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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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请求指定监护人,如果对结果不服还可以向当地法院请求指定;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请求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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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时会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即经济情况确定监护资格。在未确立监护人之前,会由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其他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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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上述途径,仍无法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法定机关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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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监护人的机关即为机关监护人,通常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注意事项

除当然监护人外,其他方式确立监护人时,均需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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