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法 第43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9条
3、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对先要取得生产许可证论点的分析】 出现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论点,绝对不是个别朋友所认为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我们先来看一看工商局所引用的条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注意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理解,第20条所针对的对象是“食品生产企业”,而不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个别基层工商部门对条例理解不透彻,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来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显然是不对的,《食品安全法》有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条款,第20条不适用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取证先后问题怎样规定的?】 我们再来看《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这个“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这是对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的唯一索引。
好的,这时候我们再翻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很明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先有营业执照,那么,现在可以确定结论: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企业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然后方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通过以上的法规论证,我的一些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朋友通过出示以上法律法规,从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取得了营业照,并在我们的指导下进行了生产现场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整改,顺利获得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最后祝我们所有的添加剂企业都顺利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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