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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涉外离婚子女归谁抚养?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涉外离婚子女归谁抚养?】,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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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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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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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涉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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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END

二、涉外离婚子女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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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际司法方面法律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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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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