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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施工企业撤销请求权的法律要点

业主工程结算的单方“罚款”,笔者认为应该属于法定“显失公平”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显失公平”条款时,认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二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业主工程结算中的质量或工期等“罚款”可撤销事由主要是业主“利用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而业主在工程结算中是否“利用优势”,是否可撤销?应充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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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查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质量“罚款”,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罚款”可能就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习惯说法,而实际上是违约金和赔偿金之意。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根据合同的本意及上下文意。如果合同中对质量没达到约定的标准或工期延期约定为“罚款”,毫无疑问,该约定的真实意思就是违约金。该“罚款”就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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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查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罚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施工合同中虽然有工程质量或工期延期的“罚款”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还必须审查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具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期的事实。如果具有这些事实,适用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工程质量和工期延期问题,那么,业主的结算“罚款”显然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行业强势,因为没有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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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充分考量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时间。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司空见惯,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找律师网指虽然在此期间,施工企业大都已无数次地催讨工程款,但业主往往不予理睬。如果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在工程结算时,又没有“罚款”的事实依据,那么,业主的“罚款”便带有很强的单方意愿,施工企业即使签字盖章也必然属于被逼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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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审查结算“罚款”是否处于特殊节日。春节前夕结算工程款,似乎成了建筑行业的惯例或潜规则。因在这期间,众多的材料商以及工地民工往往采取围堵施工总部办公室的方法,讨要材料款和工资。业主抓住施工单位此时的困难处境,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乘人之危,强求施工单位接受明显有失公平的结算“罚款”。这显然不是施工单位的自觉、自愿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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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审查“罚款”金额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的利润空间已十分狭小,如果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或者施工单位具有垫资行为,施工企业几乎就是微利、无利甚至亏损状态。法律猫解释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单位“罚款”比例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以上,即使施工企业签字画押,也必然是施工单位“屈打成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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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审查业主“罚款”文件的起草主体和形式。业主单位的“罚款”文件,多数是以“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但是无论是何种法律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罚款”文件都是由业主起草,施工单位只能选择接受和盖章,而没有其他选择的权利。“罚款”文件的起草过程,均能发现业主的优势地位和单方意思,而不能反映双方协商、合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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