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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内容的确定

执行回转内容的确定  执行回转的内容因原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强制执行,可分为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非金钱执行又可分为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行为和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金钱债权的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也以金钱形式执行完毕,则执行回转金额也以原执行的金钱额度为准。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以以物抵债的形式清偿金钱债权,则执行回转的内容较为复杂。如该物仍存在,则应返还原物;如该物已不存在,则应折价抵偿。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所发生的以物抵债的替代执行,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其价值应以原判决中载明的金钱债权为准。   非金钱执行,其中的行为执行与不行为执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宜发生执行回转,但对于可替代执行的行为执行与不行为执行,替代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因可用金钱衡量,故该费用可进行回转。非金钱执行中,还有一类是特定物之交付。笔者认为,因为原判决执行给付的为特定物,应当回转该特定物;如特定物不存在了,应当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折价给付,这与前述金钱债权执行中达成以物抵债清偿债权之执行回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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