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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时须注意:特殊员工需特殊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那么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其他的限制么?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将进行简要的分析,详细内容如下:
步骤/方法
1

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条件,这主要包括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制度。 对两类人员用人单位需要特别照顾,优先留用。一类是合同期限较长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劳动者;另一类是家庭经济困难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界定标准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上两类人员。

2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

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六类人员不得列为经济性裁员范围,包括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时,企业不得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雇上述员工。所以,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当注意此六类人不能裁减,否则日后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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