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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学知识实用记忆:[1]主体的对比记忆

一般来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大多都是行政组织,但是有的可以是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面对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体或多或少存在些差异,要准确的记忆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其结果是给我们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果能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能事半功倍。
工具/原料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四种行政行为主体的异同对比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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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四种行政行为的主体都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都可以是特定的行政机关,都依法具有某种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行政许可就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就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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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1、能否授权或委托:行政许可: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措施:能授权但不能委托。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执行:除了代履行外,不可以委托。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能否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能,集中实施许可的机关。行政处罚:能,集中处罚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能,具有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能,法律、法规授权的集中处罚机关3、实施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行政许可:在实质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处罚:实施简易程序时,需要有1人;实施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普通程序时,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无明确的规定。

注意事项

以上乃个人观点和方法,或许存在遗漏和不当之处,欢迎大家相互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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