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案件中的处理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要明确责任,依法依程序办理盗伐林木案件。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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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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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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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人员处理盗伐林木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盗伐林木是在行政法律范围之内的。对于盗伐林木行为,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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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对盗伐林木行为作了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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