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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如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

现代社会,一些夫妻因为某种原因没有生育子女,其中就会有一部分人选择收养孩子建立完整家庭。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哪些人可以收养孩子?选择收养子女的家庭,具体又该如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将展开阐述。
一、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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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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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 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收养的。(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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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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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四)年满 3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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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 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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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养法》第 9 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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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收养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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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END

二、如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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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2、收养申请书;3、福利机构的证明;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必须有警号或警员签名);7、查找弃婴生父母的登报公告(区级以上报刊,刊登之日起60日后有效);8、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9、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10、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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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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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如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相关问题的解释。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情形都可以收养子女的,一些人由于违背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的子女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而引起许多不便。因此,当您面临收养子女的现实问题时,您可以请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帮助,以避免日后出现有关子女抚养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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