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征收许可证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颁发征收许可证为什么要申请征收许可证并获得批准呢,是因为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所以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征收许可证,才能进行征收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征收。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人书面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这两步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征收部门履行自己告知的义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在告知被征收人以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请求上级部门审查征收决定的合理性,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两点是就征收拆迁的补偿问题作出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应该给予的三种补偿,即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费用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里要说明的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居民征收和企业征收存在一定的区别,居民征收中针对房屋的征收完成后,会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在企业的征收当中,一般是按照地方的征收补偿方案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