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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企业征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俗称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对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征收步骤和流程的定义。      如何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何体现到征收当中来,笔者认为应该显现在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程序的依法执行。在过往的征收中我们不难看到,所谓的征收往往就是上面的一个文件,下面的具体执行人员就一拥而上开展征收工作,谈的拢就签协议,谈不拢挖掘机开进来一样能拆了你的房屋。在这种大背景下,居民的生命财产都无法得到保全,法制更是无从谈起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来规范这一系列的乱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征收要走哪些流程?
方法/步骤
1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征收许可证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颁发征收许可证为什么要申请征收许可证并获得批准呢,是因为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所以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征收许可证,才能进行征收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征收。

2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人书面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这两步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征收部门履行自己告知的义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在告知被征收人以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请求上级部门审查征收决定的合理性,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3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两点是就征收拆迁的补偿问题作出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应该给予的三种补偿,即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费用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里要说明的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居民征收和企业征收存在一定的区别,居民征收中针对房屋的征收完成后,会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在企业的征收当中,一般是按照地方的征收补偿方案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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