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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几条规则

监 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有可能出现的监管规则。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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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P2P行业生长的背后,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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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实名制并不是防止P2P平台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业,哪怕公布真实名字,可供检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专业的投资人,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并不大。如何权衡投资人知情权与借款人隐私权,投资人要求公开性与借款人商业秘密性的关系,是监管尺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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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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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要有行业门槛。P2P 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 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本金约 束。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 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在这点上,对于P2P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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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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