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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境外资产保护信托

概述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又称为外国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颇为盛行,尤其是美国。这种信托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使其财产不会受到债权人的诉追,而成为另类用以保护与管理财产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托人选择对其所为信托在法律上有利的地点,例如一般所知的开曼群岛、百慕达群岛以及巴哈马群岛等,设立信托。此等地区因为不承认外国判决,而特别要求债权人必须直接在该国行使诉讼权,因此一旦委托人于当地设立信托,并将资产移转到国外,也就达成其保护资产,并降低未来有朝一日遭受债权人诉追的风险。来源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开始风行,主要的原因不难推知。首先,当然是从资产规划与保障的角度出发。委托人若对于自身国家的信托法制或其它资产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时,极有可能会透过成立此种信托的方式,在国境以外寻觅有利的环境以保护资产。其次,随着地球村的观念日渐普遍,委托人在规划信托时,也会作全球性的思考与布局,从而选择对自己资产有利的环境设立信托。再者,设立此种信托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为了规避债权人诉追与执行的动机,这种情形在美国十分常见。详言之,许多债权人对于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如果委托人设有此类信托,则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生诉讼上不经济的情况。例如纵使债权人取得美国法院的执行命令,但因不受前开地区或国家的承认,因此债权人必须前往信托所在的特地地区或国家,对于债务人也就是委托人提起诉讼。缺陷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然而,如果论及保护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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