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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车险案例

案例一:私家车以银行的名义投保,车表示合同无效不愿理赔,车主无奈只好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终结,虽说该银行为私车投保的保单属无效合同,但法院仍判定投各担三成责任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另外车主自担四成责任。银行称,“私车公投”是原告私下通过银行方工作人员要求参加的,银行方没有欺骗和隐瞒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在法律上、权利义务上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私人车主投保企事业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新车购买时,行驶证上就写着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这种情况即使车子是家用,投保企事业单位的保单也相对安全。据了解,由于地区销售的限制,上海有不少户籍在外地的车主使用该方式购车;另一种就是像沈小姐这样??被“忽悠”着办了企事业单位保单。而这种形式的保单安全系数较低,出险后更是让消费者“提心吊胆”。车盟(中国)市场部公共关系经理黄海涛表示,理赔是要看行驶证的,私车公投很难获得正常的理赔,甚至会用“投保人伪造事实”的理由拒绝理赔。案例二:今年1月26日傍晚,张某在我市南郊一工厂院内墙角处准备小便,这时李某驾驶轿车驶入该厂院内,撞到张某的腿上,张某倒地受伤。李某报警,并报。当时,张某感觉受伤不重,李某给了他100元钱私了。事后,张某回家后服药治疗,但仍不见好转,于第四天到医院就诊治疗,花去4万多元费用。张某的腿伤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认为,轿车在工厂院内将人撞伤,不是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张某将撞人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本案发生事故的地方因不是在法定的道路上,所以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院根据案件纠纷的性质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的性质来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驾车人将张某撞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在保险金额12.2万元之内先行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5万元。 投保人投保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得解除合同。案例三: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方洁以男友弟弟名义在北京市购买本田雅阁轿车1辆。2005年1月4日,上述本田雅阁轿车被他人转卖给山东省龙口市乔某处,其后一直由乔某使用。2005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洁虚构其本人驾驶上述本田雅阁轿车在小西天附近被盗的事实,向海淀分局和华安财产报案,骗取华安财产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洁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使用车辆丢失的事实,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至今未退赔,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掉包系暗中用假的换成真的或用坏的换好的,这也是骗子最常用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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