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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迁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违章建筑拆迁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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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现在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之前是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只调整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建筑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法中的“乡”是把乡村加进去,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所谓的违章建筑建设在2008年之前的到底是不是城乡规划法的问题?这是一个法的溯及力问题。   2008年之前乡村的规划建设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当中列明了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相关的用地规划,其中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事业单位用地等等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规划,但是其实没有基本的规划的法律要素。仅仅是土地利用的现状或是土地利用的一种方式。 所以2008年实行的城乡规划法能不能调整2006年或者2007年甚至2000年的所建的房屋呢?我们认为法的溯及力必须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无法调整2008年之前的集体土地乡村用地以及乡村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这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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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两年之上,需不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效力问题?现在普遍观点是违章建筑存在状态是持续存在的状态,如果是认定持续存在状态的话原则上就不存在两年不两年。因为违章建筑只要建在那里就是一直持续存在的。不可能适用一个行政违法追溯时效两年的问题,这是一个主流的观点。当然现在对这个问题也有争议,我是违章建筑建设之日还是从违章建筑建成之日起来算这两年的持续状态? 主流观点是算是两年没有意义,不管从建成之日起还是从开建之日起,因为他只是持续状态。我现在行政处罚之时你的违章建筑实际还是持续存在的,这个时候我就可以处罚你,这是一个主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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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就是说一事只能一罚。现在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了可以先要求责令改正然后进行罚款,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后无法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已经对这个建筑进行罚款或是责令改正,已经进行一次性处罚了。那么罚完后能不能采取以罚代认呢?能不能再就违章建筑第二次进行处罚? 这里引入了一个主流观点,如果说罚完以后你没有就处罚进行实际的改正措施,比如没有缴纳罚款、没有进行违章建筑的改建等等。没有采取前边的前置程序,后边可以再进行追加处罚。如果在处罚完后你交纳罚款了,以后再出现第二次惩罚,应不应该? 主流观点是不应该,一旦已经做了一个处罚措施了,不可能在处罚措施执行完成之后或验收合格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处罚措施。这就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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