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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邮物品进口税制度之完善

日前,办理了一起近年来较为少见的走私普通物品罪案。一位回国探亲的德国留学生C于今年4月应亲友之要共带了15块高档手表入境,由于未申报而被浦东机场海关移送缉私部门。经海关估价核税,认定他偷逃进口税7万余元,该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找律师网解释尽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C免除了刑罚,但由该案和办理的其他涉及进出境行李、邮寄物品的案件联系到去年的热点新闻“iPad 千元关税”和“海外代购不能再续”以及由此而引起广泛争议的2010年海关总署令第54号和第43号,认为应重新审视我国进出境行李和邮寄物品的进口税制度并揭示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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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八是否提高了“走私普通物品罪”的客观构件。对于C案,笔者提出了一个辩护观点,即考虑到经济增长、通胀等因素,为避免滥刑,在《刑法》第八修正案中 “五万元”的起刑点已被废改为“数额较大”。经过核定,C偷逃税款共计7万余元。法律猫指这一金额即使依97《刑法》也属于刚过起刑线,而依据新《刑法》是否应受刑事处罚则并不明确。事实上,偷逃税款金额较小确实是法院最后认定C情节轻微而判决对C免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可以看出,从今年施行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立法和法院司法审查的角度来说,都比较认同随着经济发展、对外交流的活跃,就走私普通物品罪应提高施以刑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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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扫“物品”是否比买进口“货物”合算。就C案可作进一步假想,如果C为亲友所带的礼物是iPad或其他WTO《信息技术协定》下关税为零的信息产品,可能会出现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情况,即旅客由于携带了作为货物申报时可以零关税进口的IT产品而受到刑事指控。如果凑巧的话,可能进一步出现更为戏剧性的一幕,C辩称这些产品都是为朋友进行的代购,并非无偿的馈赠,海关在计算偷逃税款时应以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率和成交价格为基础,而通过计算这一金额小于起刑金额,C不应受到刑事指控!假想离现实并不遥远,去年iPad千元关税争议中海关方面的回答便进一步证实了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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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否应为行政处罚或刑事指控旅客举证。这似乎是个多余的问题,海关办案怎么可能没有证据呢?就刑事指控来讲,其举证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行政处罚而言,《行政诉讼法》也要求海关应举证证明其行政处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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