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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公积金贷款相关知识

公积金:——公积金就是指用人单位给其本市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一般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各缴纳一半,金额应该是按当月工资的对应比例缴纳),该笔储金应由一个专用账户长期储存着,待该职工需要买房、租房(有条件的)时提取或办理公积金贷款使用。1.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1.1只有在上海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退休、离职的都不可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2在办理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期间是不能断的哦,但是可以补交);(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如果是补交后申请贷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前办理公积金复议,就是认定一下补交的部分可以不可以)1.3在办理贷款前,夫妻双方都无已在受理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不应重复享受。)2.公积金贷款利率:2.1第一套最多贷总房款70%,利率为基准利率,即年利率为3.25%;2.2第二套最多贷总房款30%,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即年利率为3.575%;3.公积金贷款年限3.1 5年内竣工的房子:最高可贷30年3.2 房龄6—19年的房子:最高可贷年限=35-房龄3.3 房龄超过20年的房子:最高可贷15年3.4 同时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男65岁,女60岁) 注意:(以上房龄与年龄必须同时满足,并取低值)4.公积金贷款额度4.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4.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房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4.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最高可贷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0.14×4.8×贷款年限;4.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5.一般公积金账户可贷额度计算方式5.1余额大于16700元;且月缴额大于980元。可贷足50万。5.2当公积金月缴额大于980元而余额不足16700元时,以账户余额乘以 30倍计算。关于这个说法需注意主贷人年龄5.3当余额大于16700元而月缴额不足980元时,可贷金额=月缴额/0.14× 4.8×可贷年限。5.4当月缴额和余额都不足时,分别用上述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出结果后,选 择最低的金额。5.5补充公积金贷足 10 万满足条件5.6余额大于 10000 元;且连续正常缴纳 6 个月以上。5.7余额不足10000元时,补充公积金余额×10=可贷金额。6.贷款套数认定(一)对首套住房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住房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住房。2、已婚借款人,婚前与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未婚借款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因婚姻需要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3、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没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情形。(二)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名下无住房、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2、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仅限于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对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认定为首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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