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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软暴力,可构成多种犯罪,那么哪些情况属于“软暴力”手段,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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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采用软暴力手段向个体搬运工强拿硬要 “管理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尾随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个体搬运工非法收取“管理费”,属于强拿硬要,其在一定范围内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2、恶势力团伙为讨债利用“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成立寻衅滋事罪:为讨债务,纠集多人多次以堵门、喷涂字体、泼粪、摆放花圈及贴条幅、砸玻璃等方式滋扰、恐吓被害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情形,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且经有关部分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可成立寻衅滋事罪。    3、虽未使用器械,未进行殴打,但采用“软暴力”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对非法营运人员采取威胁、纠缠、恐吓被害人不让其离开等精神强制的“软暴力”的方法,虽未使用器械,未进行殴打,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4、采取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可成立强迫交易罪:采用在收管理费的过程中进行言语威胁、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制造声势、围在摊位前干扰商户做生意等软暴力手段,对商户形成心理威慑和强制,再以协商的名义逼迫商户同意不平等事项,属于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可成立强迫交易罪。    5、为讨债,采取软暴力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为讨要债务,将被害人带往异地,采取陪吃、陪住、陪玩的软暴力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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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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