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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如亲属、朋友、同事)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依据与银行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向银行还本付息。抵押后的房产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或出租。办理房产抵押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房产证2.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3.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4.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5.收入证明(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6.工资流水或完税证明7.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8.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9.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无法办理房产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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