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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28]帮助犯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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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1)帮助作用①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需起到实质促进作用。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邀乙去五百米外抢劫,乙未答应,甲让乙帮自己拿着衣服和行李,自己前往抢劫,乙答应照办。乙不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②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但不要求实现。例如,乙向甲提供了一把钥匙,帮助甲入室盗窃。甲入室时并未使用该钥匙。乙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③如果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不可能起到任何帮助作用,不成立帮助犯。例如,故意绘制一张错误的路线图,故意配制一把打不开门的钥匙。(2)帮助方式①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前者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后者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②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例如,公司法客户乙财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审查时未作说明。甲便是不作为的帮助犯。③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属于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中立的帮助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还是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区分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即将犯罪;第二,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促进作用。基于此,甲构成杀人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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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罪名刑法条文中,如果将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再是帮助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找律师网总结常考罪名:(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2)资敌罪(第112条)。(3)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此外,第363条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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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这在上一节已经作了介绍,本节主要阐述主犯、从犯、胁从犯。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或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但不可能是主犯。【总结】除了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外,其他概念都可以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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