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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常见的问题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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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以后,赔偿给企业的培训费用是否包含因培训而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以及相关费用(比如证书费等)?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培训费用包括直接培训费用与参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证书费),所以如果这些费用都是企业出资,应该包括以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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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以后,赔偿给企业的培训费用的赔付是否有时限的规定?  解除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最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劳动部1995年10约10日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以履行的和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建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自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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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在2007年签订的合同至2008年1月的如何废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可以看出如果符合原来的《劳动法》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废止,不过不少企业为了与新的法律吻合,都在不断修改合同,以便更好适用未来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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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签订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也不愿去公正处及劳动监察部门,企业是否可直接对其除名(前提条件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签字确认)?  ①关于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本身符合劳动法(包括最低工资等)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最好让劳动者写出不愿意续签的书面资料,这样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合同自动终止(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②关于购买社会保险:首先,看属于什么性质的用工形式,比如临时用工(小时工)不存在愿不愿意交给保险的,如果是正常用工,我们需要明确缴纳社会保障费是劳动者的共同义务,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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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月做完工资,员工需要工资条,其是否可以不发,以签字确认为主?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发不发工资条还是要员工签字是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制度都有效。我估计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让员工拿到书面证据,以免未来出现纠纷以后多了证据”,关于类似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不发工资条,只要有证据证明(如名片、工作证、用工名册、签到纪录、同事证明等)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里在以前称为事实劳动关系,未来新法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存在企业将付出惨痛代价(双倍工资及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默认等);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新法规定了具体的工资数以及发工资的日期,这些工作都不是主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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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合作时,应做好哪些关键工作?  合作,首先要看其资质与诚信程度,尤其其资金实力,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与其签订2年合同,而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单位,要给员工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要有资金抗风险能力。其他还要看其服务的领域是否专业,是否有一定素质的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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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拘留,单位能否让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已经被拘留了,如何让其写主动辞职的辞职报告之类的东西,这可以看出明显违背常理,而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有承担刑事责任,才可以解除合同”仅仅拘留是不可以解除的,当然,如果你们单位的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制度)里有这样的规定:“违法被拘留(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按照这条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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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在单位表现却不是这样的,这又如何解释?同工同酬的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部分企业里同样的工种,不同工资现象普遍,同样的岗位不同的工资也存在,原因很多,企业的薪酬制度各种各样,有的还存在技能等级工资等,一味追求同工同酬也不太现实,这里主要的立法意思是不要搞用工歧视,要做到相对公平,不要存在类似某商场营业员干一样的活,给自己员工1500元/每月工资,而派遣工700元/每月,这样太明显不公平。如果真存在这样的现象,新法生效以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纠正这种不公平,并且相关企业会受到惩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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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中存在多种劳动关系,如“正式工”“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工”企业如何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既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又使企业用工规范化、合法化,达到激励员工,提高绩效的目的,保持企业稳定和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不同用工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不同的岗位采用适当的用工形式,并且采用不同的管理技巧,提升员工绩效。不要千篇一律的实行相同的岗位管理方式,不要实行相同的考核方法,要因岗而宜、因人而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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