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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怎样区分?

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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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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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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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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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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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是主体和侵犯客体的不同,故其重合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基本可为职务侵占罪所用。        具体说来,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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