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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遭遇异议程序时我们应该如何准备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前,即先进行实质审查,再公告,公告结束后注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只可针对整个申请,不可针对部分商品/类别异议,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延伸至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本国商标申请相同且可作为在先权的引用。
工具/原料
1

澳大利亚商标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2

1、在先商标权;

3

2、违反禁止性规定;

4

3、恶意抢注;

5

4、名称;

6

5、在澳大利名称;

7

6、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8

7、《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9

8、《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10

9、《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11

10、《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12

11、有碍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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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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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使用可对抗在先申请。澳大利亚是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过程
1

异议通知:公告期3个月内,任何人可向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可在异议通知提交后1个月内补交。

2

应诉通知:申请人在接到异议通知的1个月内,提交应诉答辩通知,不需理由,只需表明进行程序的意图。

3

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异议人在申请人答辩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证据,以法定声明的方式提交。

4

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及理由):申请人对异议人的证据在3个月内作出回应,必须也是一些证据,以法定声明方式提交。

5

聆讯:异议人双方可出席聆讯,也可不出席。

注意事项
1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针对其异议理由的)举证义务在异议人。

2

在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不可要求异议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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