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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复合保险业务制度。一是农作物保险。可承保的风险具体包括冰雹、火灾、干旱、冰冻、洪水、飓风或热风。在保险年度计划中,这些风险也可以扩展到雪灾、霜冻、潮湿、病虫害及其他风险,只要这些风险保障在技术和财务上具有可行性。上述风险应以组合形式投保。特殊情况下可单独投保。二是畜牧保险,承保下列风险:按照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方式所发生的意外、疾病或是动物流行病而造成的死亡,强制屠宰,残疾或具体功能的丧失。三是森林保险。承保森林火灾,包括由于扑灭火灾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坏以及对在进行扑灭丁作时受伤人员的赔偿。凡参加保险者须将其所拥有的、处在西班牙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同种农产品投保。政府对可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予以救助。农民可以个人投保,也可以集体投保。集体投保是由依法成立的农牧民联合机构或协会进行。参加农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但如果某地fX.或直接从事某类生产的农民中有超过百分之五r的人同意通过农民组织或协会参保。政府可以实行强制保险。在情况严重时政府也可自行决定强制保险。农民在获得官方贷款时,必须事先购买农业保险。森林所有者也是强制投保。投保人必须把本人所有处在西班牙国土范围内的同种产品投保。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预期的收获量,同时考虑到农业、渔业和食品都根据地区所确定的每一作物的产量及价格。对于畜牧业保险,保险金额由出现问题动物的样品价值所决定,对于剩余动物,将按照同一品种动物统一确定。对于森林保险.则在《森林火灾法》中规定保险金额。经济和财政部决定保险的保障比例和免赔额。如果保险不能完全覆盖投保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免赔额,此免赔额可以是一定比例,也可以是一个绝对数。如在2009年,冬小麦雹灾或火灾保险中,免赔额为损失的lO%(AntonJ.和S.Kimura.2011)。灾后定损采取投保人与协会协商的办法进行。如果双方尤法达成协议,则每一方都可以任命一位专家为其代表。如果两位专家之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共同任命第三位专家,按照多数票数来决定。保险赔偿应当在农作物收割结束后六十天内、畜牧业险情发生后i个月内、林业生产险情发生后六个月内赔付给农民。(二)农业复合保险与再保险经营组织制度。农业复合保险业经营。所有参与农业复合保险经应依法组成协会(AGROSEGURO)。该协会不具有保险机构的性质,而属于农业保险共保体(黄延信,2008)农业保险经营不能在协会之外实施。协会的职责是:以协会所有共同保险机构的名义签署保险合同;在协会成员机构之间,按照每年规定的比例分配风险责任,并向协会所提交的营业额;开展保险管理、风险评估、赔偿支付、数据统计、精箅调查。保险赔偿联合体(CCS)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为协会的成员提供再保险固。在所有保险机构都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风险覆盖面时,法律规定由保险赔偿联合体承担补充保险的职责。此外,保险赔偿联合体还直接承保森林火灾险,并负责灾害损失评估。在必:要时,保险赔偿联合体可以向西班牙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或向保险机构发行特殊债券,以筹集资金。(三)财政补贴制度。国家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的预算中。其数额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农作物或产品、风险状况、对经济贫闲农民的保护以及集体保单优先等因素,按照保险费金额对补贴分级,确定补贴比例。政府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年度保险费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其20%。财政补贴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如针对职业农民、OPFH成员、年轻农民和女性农民等群体予以倾斜。国家财政补贴用于补贴农民保险费,为保险赔偿联合体建立稳定技术储备金,为国家农业保险局提供运作经费。保险费中农民及政府各自负手日的部分以及应支付给相应管理机构的补贴部分,由国家保险总局会同国家农业保险局,联合农民组织及协会共同确定。(四)农业复合保险管理监督制度。西班牙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比较健全,相互间职责明确。法律规定设立隶属于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的困家农业保险局(ENESA),是主要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机构。《农业复合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的职能将通过国家农业保险局予以实施。其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经济与财政部(分别来自国家保险总局和保险赔偿联合体)、地方自治政府、农业职业组织、农业合作社组织以及协会的代表组成。国家农业保险局的职责是:在农业保险活动中充当国家管理机构及地方自治政府的协调联络机构;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分析研究;主持制定并向政府提交年度农业复合保险计划;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提供支持,如明确农业生产的最低技术条件、预防性技术措施、农业生产预计产量、价格;对农业灾害、风险预防措施及风险保障进行必要的调盒研究;推广和促进农业保险;提供农业保险的咨询;在保险合同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国家农业保险局进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充当公平仲裁人。国家农业保险局与地方自治政府成立农业保险自治地区协调委员会,作为农业保险的协调和合作机构。国家保险总局隶属于经济和财政部.行使《农业复合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经济和财政部的权力。国家保险总局具有以下职能:批准协会的章程;批准每一保险机构在协会所管理的肛L险保障中的最大参与比例;促进与农业复合保险相关的统计和精箅调查;根据《私人保险管理和监督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实施保险监管权;提出再保险所应该遵循的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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