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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转让 限制规定大全

新三板从成立至今虽仅两年时间,但是低门槛下蕴含的巨大财富效应已经受到市场关注,也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参与挂牌的热情愈来愈高涨。本文即是对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梳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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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俗称“新三板”)从成立至今虽仅两年时间,但是其低门槛下蕴含的巨大财富效应已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也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参与挂牌的热情愈来愈高涨。本文即是对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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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发起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即,挂牌后,该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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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方法/步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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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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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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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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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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