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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2

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历届的司法资格考题对每个考生来说,必须掌握和了解。现将司法资格考题解题心得编辑如下,供广大考生学习和交流。
工具/原料

电脑,书籍

方法/步骤
1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

看法一: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现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甲作为精神病人,没有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法有效表达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的意思。因此,该看法错误。

3

看法二: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现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甲的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因此,该看法错误。

4

看法三: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现分析如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看法错误。

5

看法四: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现分析如下:甲是精神病人,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特别注意其利益维护,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故监护人无权在精神病人死后决定将其器官予以捐献。因此,该看法正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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