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种方式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只能在商标公告下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过了这个阶段,商标注册通过后,就不能提出商标异议了,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有利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也是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企业或个体应多多关注商标的情况,避免被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