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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哪类人?

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哪类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只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迄今为止办理过的各类刑事案件达数千起,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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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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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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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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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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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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