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县公安办证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县公安办证中心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所需材料(一)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1份(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或《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收原件1份);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二)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1份(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产权人系直系亲属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关系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销售不动产发票(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一次性付款购二手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6、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商品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7、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二手房提供,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8、小区物管或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提供的入住证明(收原件1份);9、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收原件1份);10、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无 (二)前置条件:1、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2、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备注 所有办理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