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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

被执行的当事人认为仲裁不公,可以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人员是否谨遵职业操守,以及仲裁结果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包括: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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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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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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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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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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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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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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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执行该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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