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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不仅注重下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要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者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在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确立后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当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体制,一项重大变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制度,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均可进行审查,从而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诉讼证据审查的范畴。实施四年来,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核工作不尽人意,当事人怨声载道,客观上也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体制的不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不经过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机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没有救济途径,导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程序的证据使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检察院和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力度明显偏弱。由于交通行业的特殊性,检察官或法官对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性知识比较欠缺,审查质量难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根本不审查或根本没有能力审查而直接适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认定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制形同虚设。(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具有先天的障碍。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说具有执行力,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办理,必要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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