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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保人出现交通事故维权误区全面汇总

北京交通情况大家有目共睹,但目前的机动车数量仍然成上涨趋势,有限的交通乘着这越来越多的车辆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加大很多,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呈大幅增长态势。在此类案件大幅增长的背后,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近日在调研中发现,投保人维权存在几大误区。现在做一总结
步骤/方法
1

选定仲裁却起诉。  通常,投保人发生车险理赔纠纷会选择法院起诉,然而,有些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投保人只能申请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

未赔偿三者即追偿。  依照《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第三者通常会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外,剩余部分将由被保险人予以赔付。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由于对保险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未对第三者进行赔付的前提下,要求在商业保险范围予以赔付。此种情况,即便投保人有和解意向,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也不愿让步,最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投保人败诉。

3

忽视危险通知。  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投保人时常忽视该规定,认为只要存在真实的交通事故,就应当予以理赔。以车险纠纷为例,部分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以期获得额外收入。在由此发生事故要求理赔时,均会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予以赔付。

4

不及时报险。  在商业保险中大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除故意逃避处罚情况外,在部分单方事故中,由于事故未伤及第三者,加之事发地点偏僻或事发时间在深夜,车辆驾驶人在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便擅自驶离事故现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核定,造成被保险人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5

忽视举证义务。 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车险理赔也应“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些投保人往往将其单理赔人员的口头承诺作为证据,该类证据由于是投保人单方提供,大都不予认可,无法被法院采纳。另外,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一些举证责任或鉴定申承担而非自己提出,最终因投保人自身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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