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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订章程的法规依据摘录

1、《民法通则》(1986.4.12通过):    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里不仅确定了法人组织章程的法律地位,同时不言而喻,法人应具有自己的组织章程。    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具有组织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它们是一致的,即学校法人与民法规定的其他法人一样,应该有自己的组织章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6.《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十五)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7.《小学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1996年3月9日发布)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8.《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9.《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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