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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患纠纷自行协商法律规制

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及有关的服务、告知、管理等环节产生的意见分歧或冲突。医患纠纷发生后,由于患方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观念较弱,及社会信任危机的存在,多数情况下,患方只愿意直接与医方“交涉”,而不愿出去鉴定、调解或诉讼,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医患纠纷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仅据对上海30家医疗机构2007和2008年度医患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来看: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医患纠纷数量就分别占到88.5%和90.1%。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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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自行协商”机制为医患双方创造了平等的、宽松的、谅解的氛围,医患可以深入沟通,以人性化的、灵活的方式处理双方所面临的问题或困境。找律师网指但由于我国对医患纠纷“自行协商” 机制尚无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且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使得现实中的医患纠纷“自行协商”出现较大的自由性和随意性,表现为患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医方“花钱消灾”、“能糊就糊”、“能捂就捂”。这种纠纷解决的失序状态,不能适应建设法制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需要。只有对医患纠纷自行协商机制进行一定的约束和监督,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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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的谈判理论认为,当事人通过谈判与合作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是最富有效率和最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式,同时也揭示出可能因谈判实力不对等、信息占有不对称等外部性因素导致谈判的失败,解决的途径主要在于创造自愿合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的过程,目的是在不能恢复医疗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原有状态时,通过协商一致,弥补各方所受的损失,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平衡。在医患自行协商过程中,双方实力不对等、信息占有不对称等外部因素表现更为突出,为了达到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更加需要外部的规范和调整。法律猫解释没有法律约束的协商只能导致一方滥用权利,另一方权益受损,即使最后“协商一致”达成了协议,这种协议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往往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失去了医患纠纷自行协商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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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自行协商的法律规制,就是将其规范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使其成为医患双方对医疗争议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和解、妥协的合法性基础。法律规制的难点在于,医患双方能否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诚实地、客观地面对和解决医疗争议问题。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很难做到,理由是:1、医学的专业性、探索性和风险性,不是通过医患沟通就能讲明白的,故医患双方很难就医疗争议问题达成共识;2、患方维权意识较强、法律意识较弱,造成其在谈判中易采用过激言行;3、目前行医环境不良,医方在谈判中的开诚布公,会被患方“得理不让人”甚至“变本加利”地追索高额赔偿及进行人身报复;4、社会信任危机的存在,使医患双方很难做到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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