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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应增值税需开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1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号一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二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人民司法》 2008年22期

2

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川15刑终113号

3

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流失,但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定罪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辽01刑终718号

4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名义实施经营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5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名义实施经营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6

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芦才兴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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