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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意见》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因为主张权利者,即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也可能主张个人财产, 如果不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的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到底应由哪方举证?按照《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应举证。那么,在双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意见没有明确。可见,《意见》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并没有真正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争,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没有例外,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者,就应当由主张例外者(即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因而,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这在外国民法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第153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得以任何方式,对其配偶或第三人证明其对某一财产惟一享有所有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证明其唯一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各占一半。”[U1] [1] 《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所有财产,在未被证明为配偶一方的财产时,被视为共同财产。”[U2] [2]对此,值得我国借鉴。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执时,由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 1 页 双方都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中,还经常涉及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问题。因而,对于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应当一并解决。这里所说的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举证责任,即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不包括因约定引起的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三、对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相关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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